常州产权交易所不良资产清理处置操作规程
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不良资产管理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,根据常财国[2002]2号文精神,特制订本操作规程。
第二条 “不良资产”是指企业改制时,经政府有权部门核销的呆(坏)帐、不良长期投资、实物资产(存货、固定资产等),以及财政部门在改制中按政策规定剥离的资产(如非经营性资产、红线内资产等)。
第三条 不良资产清理处置工作的原则是: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规范。
第四条 产交所依据与改制企业在办理产权交易过程中签订的《常州市改制企业不良资产协议》,对改制过程中核销剥离的不良资产进行清理处置。
第五条 不良资产清理处置程序。
(1)统计整理
企业改制时由产交所与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签订《常州市改制企业不良资产协议》,并统计整理不良资产的数量、金额,将不良资产清单录入计算机存档。
(2)现场调查
企业改制完毕后,根据《常州市改制企业不良资产协议》,现场调查不良资产现状,包括呆(坏)帐回收情况、长期投资回收情况、察看并清点实物资产、非经营性资产现状、红线内资产现状等。按实际情况填写《常州市改制企业不良资产调查表》,所有在场经办人员签字,由企业加盖公章后,将调查情况向所长室汇报,并拟定处置方案报所长室批准。
(3)公开处置
按处置方案公开处置核销剥离的所有不良资产,处置的过程及遇到的情况,及时向所长室汇报。应收回上缴的不良资产处置款由产交所一次性收回,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分期付款的,必须经所长室批准,并签定还款协议。
(4)存档备查
处置完毕后,将政府部门核销剥离不良资产的有关文件、不良资产清单、不良资产调查表、不良资产评估报告、实物资产竞价材料、改制企业相关情况说明、不良资产交接表等相关材料书面整理汇总后存档备查。
第六条 不良资产处置办法:
(一)核销的呆(坏)帐的处置办法。
(1)改制企业自行收回呆(坏)帐的,企业自行收回并主动上交的,经所长室批准,扣除企业必要的催收费用(5%-20%)后,回收款剩余部分的50%由产交所代收上缴国库,50%留给改制企业;
(2)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改制企业存在收回坏帐而且隐瞒不上缴的情况,则该部分回收款将全部由产交所收回并上缴国库,改制企业将不再享受常财国[2002]年2号文中扣除相关费用和留给企业50%等一切优惠政策。
(二)核销的不良长期投资处置办法。
(1)企业如有自行收回并上缴的, 50%留给企业,50%由产交所代收上缴国库;
(2)如查出改制企业有收回但未上缴的,全部由产交所代收上缴国库,不再留给改制企业。
(三)核销的实物资产处置办法。
(1)已改制企业有留用意向或因拆装有安全隐患等原因,需改制企业自行处理的财产,经所长室批准后,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,由企业按评估价购买;
(2)企业无留用意向实物资产,由产交所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,公开竞价处置。中介机构及竞价方式由所长室审定。低于评估价处置的资产,必须经过所长室批准;
(3)对于处置过程中发现实物资产因企业自身原因而灭失的(改制核销时有实物),企业应负保管责任,应对丢失资产进行赔偿;
(4)企业已自行处置的实物资产,改制企业必须将处置款全额上缴;
(5)经现场查看后属于毫无回收价值的实物资产,只能作垃圾处理的,报经所长室同意后,可以由企业自行处置,并出具情况说明;
(6)核销的建筑物(危房),企业拆除时必须通知产交所,未拆除时若企业私自使用而发生一切责任由企业自负。
(7)实物资产处置完毕后,产交所、改制企业、竞价成交单位三方经手人签署《改制企业实物资产交接表》。
(四)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处置办法。
(1)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剥离的职工住宅,按政策可由企业优惠出售给本企业职工;
(2)职工未购买的职工住宅及其它非经营性资产,企业在用的,产交所与企业协商后代收租金上缴;
(3)已拆迁或其他因素无实物的,由改制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产交所备案。
(五)剥离的红线内资产处置办法。
(1)拆迁前如改制企业需使用的,由产交所与改制企业签订协议,资产占用费由产交所代收并上缴国库;
(2)拆迁前企业不需使用的,由产交所收回负责代管;
(3)拆迁后拆迁补偿款全额上缴至产交所(根据拆迁协议,因拆迁造成的企业经营性损失并经拆迁单位认可的补偿部分除外),企业有隐瞒情形的,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。
(六)其它不良资产的处置办法。
如担保提留款,企业未履行担保责任时,提留的资产,原则上作为国有资产留在企业。企业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资产占用费,经调查企业已履行担保责任的,将相关材料备案归档。
第七条 凡发现改制企业及中介机构在不良资产清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,将上报有关部门对企业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。
第八条 在整个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,必须有2名以上产交所工作人员同时在场,互相监督。发现产交所工作人员违反本操作规程,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,由所长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。
第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解释权属常州产权交易所。
常州产权交易所
二OO六年九月一日
附:1、《常州市改制企业不良资产协议》
2、《常州市改制企业不良资产调查表》
3、《改制企业实物资产交接表》
|